关键词
投标文件密封/封装瑕疵/拒收
案例要点
对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应当在合理范围内。投标文件封装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实质影响封闭性的,不应拒收。
相关依据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九条
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20号)第十七条
基本案情
采购人H医院委托代理机构G公司就“H医院超声影像管理系统采购项目”(以下称本项目)进行公开招标。2017年11月6日,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招标公告,后组织了开标、评标工作。12月7日,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中标公告,S公司为中标供应商。12月11日,供应商J公司提出质疑,认为中标公告未公布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及排序。同日,代理机构G公司答复质疑并发布更正公告。12月14日,J公司提出二次质疑。12月25日,代理机构G公司答复二次质疑。
2018年1月8日,J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,投诉事项为:评标委员会以J公司投标文件未密封完好而认定其投标无效,代理机构G公司开标程序不合法、不合规。
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,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。
代理机构G公司称:1.开标现场,S公司投标代表提出J公司投标文件的外包装存在开口现象,J公司投标代表表示“里面还有三层完整包装”。因开口较小,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无充分依据判断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,故在开标现场未拒收J公司的投标文件。2.评标开始前,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反映J公司投标文件内部无其他密封包装。评标委员会认为J公司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,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。
经查,本项目招标文件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”中 “20.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”要求,“20.4投标文件、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以及电子文档未密封完好的,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”。“第七章评标办法”中“3.2符合性检查”要求,“3.2.1依据87号令第50条的规定,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,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,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,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。
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,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:(1)投标文件正副本及电子文档数量不足的;(2)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、盖章的;(3)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的;(4)技术、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;(5)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;(6)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”。
《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表》显示,J公司与其他供应商投标代表互相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,S公司投标代表认为J公司投标文件“有开口”。《开标过程记录表》显示,J公司与其他供应商投标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无异议,并签字确认。《评标报告》显示,评标委员会认为J公司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完整,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。
开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,S公司投标代表提出J公司投标文件有开口,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有两厘米左右的开口,后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组织唱标,并拆封J公司投标文件,J公司投标文件用三层纸张封装。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,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陈述:“它有一个大概两厘米的口,但是我们轻轻地拉开来看,看不到里面的文字。”
处理理由
经调阅现场录音录像,J公司提交的密封的投标文件外包装处有一道约两厘米的开口,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此开口不能看到投标文件内容,并未当场拒收。对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应当在合理范围内,不能过于机械地追求形式合规,增加供应商政府采购交易成本。本案中,虽然J公司投标文件外封装存在轻微瑕疵,但不实质影响封闭性,不能仅以此认定J公司投标无效。
处理结果
根据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20号)第十七条第(三)项的规定,投诉事项成立。
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。
其他应注意事项
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应由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完成。